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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我国的单位犯罪数量不断增多,作为处罚单位犯罪手段的罚金刑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且其已经在处罚单位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面对新的发展趋势,有必要对现有罚金刑的适用做进一步探讨,以期能够在完善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方面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以下五章:
第一章论述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的理论根据。分为两部分论述:第一部分论述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根据,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及二者的辩证统一以及刑罚达到人道性和经济性方面考虑,提出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时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第二部分分析罚金刑与单位犯罪的内部联系,从存在形式与刑罚功能方面试述罚金刑在各国单位犯罪中普遍采用的依据。
第二章探讨我国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问题。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我国相关法律对单位犯罪罚金刑承担主体的规定,即以我国现行刑法典以及相关解释为依据,主要是对主要是考虑单位犯罪中的所有单位和自然人是否均能构成单位犯罪罚金刑主体的问题。通过对单位的构成特点、法律特征以及其性质入手,对我国关于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承担主体的立法情况做出归纳分析,否定了对于单位犯罪重复适用罚金刑的现有规定。第二部分对明确我国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提出可供选择的建议,一是考虑取消双罚制,二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双罚制。从而使单位犯罪后适用罚金刑的承担主体与法理和实现刑罚功能的要求相一致。
第三章主要研究单位犯罪中罚金刑适用的数额标准问题。在对我国刑法典分则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的数量,适用罚金刑的方式的数据分析基础上,首先分析并指出了我国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数额标准的缺陷,即实践中大量地施行无限额罚金刑,造成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背离;倍比罚金刑的不足,造成对贪利性犯罪的处罚不力;限额罚金刑适用对象和标准规定不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然后,针对上述情况提出我国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数额设置的优化方法,从犯罪的特性着手,对贪利性犯罪和非贪利性犯罪结合对单位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确立。
第四章主要探讨我国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的量刑情节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探讨了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阐述了单位自首成立的理论依据以及单位自首的条件和效力。第二部分探讨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的立功问题,通过对正反观点的分析,认为单位犯罪适用立功都是可行的,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构成单位立功的处罚原则。第三部分探讨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的是否成立累犯问题,因为在我国刑法上评价单位犯罪的只能是单位这一个整体,而不能将单位和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割裂开来进行评价,所以本文认为单位不能构成累犯,在对单位适用罚金刑时没有量刑的必要。
第五章主要分析我国单位犯罪罚金刑执行中的问题。我国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主要反映在许多单位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或执行阶段都可能采取种种不法手段,如注销企业、转移财产、设定虚假抵押等,使得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单位财产无法被司法机关执行,也由此催生了对单位适用罚金刑在执行上的一些不合理制度被普遍应用。本章第一部分通过对现存单位预缴罚金制度适用的情形和性质进行辨析,指出其并非财产保全措施;执行保证金的观点,其实是将预交罚金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这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更不能适用公法之债的理论,因而对其否定。第二部分针对无限期追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弊端进行分析,从而对无限期追缴制度进行否定,并建议在我国建立针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行刑时效制度。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罚金刑执行中问题的建议。建议通过确立财产状况调查和随卷移送制度、明确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取消预缴罚金制度,建立行刑时效制度以及增设保障制度和刑罚方法等途径来确保单位犯罪罚金刑能得以有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