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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权应运而生,并逐渐得到国际文件和国内宪法的认可。本质上,社会保障权具有着宪法权利属性,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求,与公民资格之间的稳定联系,具有法定性、不受侵犯性和普遍性,它已经成为了人所享有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更进一步说,社会保障权属于宪法权利中社会经济权范畴,既体现着社会经济权的特质,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社会保障权的存在价值主要是社会和谐,因此,其始终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为根本目标,主要主体为社会弱势群体;其次,社会保障权追求的实质平等而非形式平等;再次,与所有的社会权一样,社会保障权同样是一项积极权利,即其实现离不开国家权力的积极作为;另外社会保障权还始终体现着公平性。而在我国,由于宪法中使用的是物质帮助权而并非社会保障权,对于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仍然十分有限,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权的对象和范围过窄,行政权的权限不够明确,同时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缺乏有针对性的保障制度等。如何通过宪法及具体法律法规确认全体公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并为此构建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是维护公民权利、实现国家义务的根本途径。宪法应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明晰其权利和义务主体,而在具体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应坚持权利理念、特别重视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尽量减少行政权的不当干涉和户籍制度的负面影响。但无论具体制度如何设置,首先应确认的是农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这甚至是我国社会保障权保护中最核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