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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所做出的民事判决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和权威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做任何变更。但是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不都是正确的,在法院裁判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必须要有一个程序对该错误进行纠正,这个程序就是民事再审程序。所以说,如何在维护民事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民事再审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因不合理的民事再审事由的存在,出现当事人反复申请再审,案件久判不决的现象,这样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又使得司法效率非常低下,民事再审不能实现本身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因此,找到维护已生效判决的效力同时又能保证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点,关键在于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合理规定。我国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调整一直以来坚持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该思想贯穿于我国整个再审制度的始终,其宗旨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重点就是强调个案公正,不容许出现一个错误案件。在“有错必纠”思想的影响下,当事人可以提出纠错,检察院或者法院在发现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时也应当主动予以纠正。这样做实际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冲击了程序的独立价值。而且在这里的”有错必纠”中的”错”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通常在再审实践中,往往是一发现有错,就必须予以纠正,这就造成频繁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后果,法律秩序也得不到有效维护。因此,要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事由,首先需要确定一个正确的立法思想。在我国,有错必纠的意识已经根深蒂固,并有着很深的传统哲学认识和政治的背景。因此,如果将有错必纠的思想彻底否定,人们在一时间可能无法接受。较好的做法就是在有错必纠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对其在继承的基础上做出新的发展,这一新思想就是“有限纠错”。有限纠错的思想依然保证了民事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地位,同时也符合人们的观念,兼顾了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近几十年来共进行了三次修改,每次修改都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改动,其中在2007年的再审事由的改动最大,直接从1991年的五项事由发展到了十三项,从内容上看,1991年只包括了实体性的再审事由,而2007年在1991年规定的基础上加入了一些程序性的事由,使整个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更加完备具体。2013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对2008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删除了一些不合理的部分,同时加入了一些条文,对具体的法律表述也更加细致了。从这三次改动来看,虽然民诉法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仍然坚持的是有错必纠的思想,但一些细节方面已经反应出了向有限纠错思想的过渡。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已经相当完善,他们立法中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可以给我国一些很好的启示。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规定的特点,根据我国国情进行相应的取舍和借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应当减少事由中关于事实部分的数量,同时对事由的规定应当进一步的具体化,统一不同主体之间提起再审所依据事由的标准。使民事再审事由这把打开民事再审大门的钥匙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