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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其对公司而言与法律、行政法规具有相同的重要性。现代社会,公司是市场的重要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章程自治是激发现代公司活力的重要保证,强调自由主义自治精神,排除他人包括公权力对章程的不当干预,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章程能够制定适宜自身发展的活动规范。章程自治不是任意性的,为达到最佳效果,必须在公司法强制性制约下进行章程自由设计。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监督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其重要价值不能忽视。但二者的治理手段与方法不一致,在实践中难免会产生冲突,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在公司法强制性下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找到二者在治理中的重点冲突问题,最终提出协调章程自治与公司法强制性关系的建设性意见,为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本文主要包涵以下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以写作背景与意义的介绍为开端,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文献的梳理与评述,旨在了解国内外学者在公司章程自治及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方面的研究历程及前沿。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章程自治的内涵及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的主要规定,并且对比分析德国、日本、美国的有关规定,为后文研究提供基石作用。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公司法强制性的体现、配置范围及与章程自治的关系。第四部分研究的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的过程中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重点存在矛盾、争议的问题。分析二者产生矛盾的本质,总结导致二者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不当限缩了章程自治的制度空间及章程自治范围的不当扩大。第五部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二者之间冲突的协调提出具体可执行的建议。首先必须使章程自治与公司法强制性保持协调发展;其次完善强制性规范的配置;最后合理界定公司章程自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