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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思潮的确立和发展,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行政合同作为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实现行政目的的法律方式之一,得到了普遍运用。而行政合同的运用,导致行政合同纠纷也同时大量地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合同救济机制的研究对行政合同的发展,行政合同功能更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本文试图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做法与有益观点,对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合同救济模式作了归纳分析,指出三大救济模式即普通法救济模式、公法救济模式与公私混合救济模式的特点及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提出我国应该建立以公法救济为主,私法救济为辅,注重程序控制的行政合同救济模式。
第二部分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合同救济途径进行了研究,将之归纳为司法外救济途径与司法救济途径,并就其各自包含的内容作了比较分析。对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申诉、仲裁等司法外救济途径与行政合同诉讼途径进行了反思和重构,并提出应在我国建立人大监督的新型救济途径。
第三部分对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合同救济措施进行了探讨,将之归纳为宣告合同无效或撤销违法行为以及损害的行政赔偿。指出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措施在宣告合同无效或撤消违法行为方面,应综合西方国家的“法定无效”与“越权无效”原则。在损害的行政赔偿方面,也应综合西方国家的“基于无过错责任的补偿”与“基于过错责任的赔偿”,以构建合理完善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