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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近几年在我国蓬勃发展,已逐渐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是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而其也为发展不成熟的中小企业输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行业信息,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为扶持和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的发展,先后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主要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分散的优惠措施,但是迄今为止仍未有出台关于股权类投资基金的税收法律规则。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地方性政策分散,导致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规则不统一,不符合我国股权投资基金高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在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特点的基础上,梳理了私募股权基金地方优惠政策,并通过对不同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纳税主体和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机制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以及简述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得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且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扶持政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十分重要。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不同组织形式,分析了不同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特点,以不同的纳税主体为分析对象,讨论了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主要包括对私募股权基金为主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分析了目前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制度在地方实践中的问题。首先,不同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税负标准差异明显,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不明确;其次,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导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限划分不清;最后,各地方的税收优惠引起地方政府税收恶性竞争,导致私募股权基金容易成为潜在的避税工具。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包括坚持税法基本原则,建立统一的税收优惠规则,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激励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