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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近代中国资产阶级孜孜以求的一种治国方略。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西交往日益频繁,西方法治思想逐步传入中国。在中国近代的进步思想家中,梁启超以热情地宣传和鼓吹西方的法治主义而名噪一时。他在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借鉴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从法治的“依据”、“基础”和法治的“根本”三方面界定了“法治”这一概念,并以“宪法为依据,国会为基础,司法独立为根本”构筑成其理想中的“法治大厦”。梁启超指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制定一部完善的宪法以为法治前提,否则法治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因此,他非常重视立宪,提出立法权应属于大多数国民,让国民参与制宪。同时,宪法的制定还应依据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实行“国权与民权调和,立法权与行政权调和,中央权与地方权调和”。有了宪法并不等于就是法治,关键在于宪法的实施。针对袁世凯玩弄约法的丑恶行径,梁启超尖锐地指出,宪法贵在实践,即便是再完美的宪法,若不付诸实践,也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梁启超认为,民权是立宪的基础,立宪又可以保障民权。唯有兴民权,才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他认为当时民智未开,主张办学校,兴学会,提出地方自立,以开启民智、绅智和官智,培养适应法治要求的新国民。司法改革是中国真正实现以法治国的关键。梁启超不仅是司法独立思想的积极倡导者,而且是司法独立原则的积极实践者。担任司法总长期间是梁启超改革中国司法、推进司法独立和法制现代化、实践法治主义的时期。他认为,司法独立是立宪国的第一条件。因此,他不仅对内进行改良,改革封建司法体制,严格培养法律人才,普及法制观念,争取司法独立于立法、行政之外,而且对外要求废除帝国主义各国领事在我国领土内的裁判权,争取我国在国际上的司法独立。总而言之,司法独立是梁启超进行司法改革所关注的重点和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