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多元处理模式:属于职侵权的采用替代责任模式,由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或接受派遣一方承担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非职务侵权的采用行为人主义为主,所有人主义为辅的处理模式,即原则上由机动车的占有人承担责任;占有与所有分离的占有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致人损害时,职务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非职务侵权的归责原则一律过错责任。 所有与占有分离的情形下,所有人责任按文义解释应解释为按份责任。不过,司法实践在很多时候仍采用了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按份责任的处理方式导致了逻辑体系上非自洽性,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裁判,所有人责任的恰当处理方式应该是补充责任。占有与所有分离情形下所有人的责任取决于过错,司法解释对过错的认定虽然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但仍显粗疏,应该结合司法实践和学理论证,进一步细化,以达到法律适用的同一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