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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于2003年主持达成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各缔约国控制烟草危害、共同维护人类健康提供了法律框架。公约倾向于保障生命安全的预防性原则,号召成员方采取各种可能降低吸烟率的措施。虽然在国际范围内的控烟运动已取得一些成效,但在具体措施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澳大利亚为实施公约第11条、第13条制定的《2011年烟草平装法》在其国内和国际范围内引发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维护之间的争论。 因此,笔者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案为基础,通过案例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从法律角度分析商标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之间的关系,同时对我国政府在维护公共健康方面如何采取与商标有关的措施提出具体建议。 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烟草平装措施案的有关情况。《烟草平装法》扩大了进行平装的烟草产品的范围,并对其包装要求做了具体规定。该法案一出台,世界各国反映不一:反对者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认为措施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限制;支持者则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认为措施能够降低吸烟率,维护公民健康。还有些国家认为措施有借鉴之处,但其中有部分内容需要斟酌。针对上述规定,烟草公司在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该法案无效;乌克兰、多米尼加、洪都拉斯等国认为平装措施违反 TRIPs协议、TBT协议的相关规定,将澳大利亚诉诸 WTO争端解决机构。 第二部分通过对平装措施进行辨证分析,阐述商标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之间的冲突。平装措施以维护公共健康为出发点,目的在于控制澳大利亚本国国内的烟草流行,这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宗旨和内容相符合,同时也符合T R IPs协议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但这样的措施也给商标制度带来一定冲击:禁止在烟草包装上使用商标,隔断了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不仅影响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也不利于商标财产价值的提升。 第三部分提出解决商标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冲突的理论,即人权优先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从权利位阶的角度,当财产权与人权发生冲突,优先保障人权;从权利功用角度,要平衡公共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关系。除上述理论外,WT O在2001年通过的《多哈宣言》体现出国际社会愈加注重保障人权的理念,可以为解决商标保护和公共健康维护冲突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是烟草平装措施案对中国的启示。作为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我国有义务维护公民健康,但就现有情况来看,我国控制烟草流行的效果并不明显。国家在控制烟草流行的过程中,可以有选择地借鉴澳大利亚烟草平装的措施,但于此同时,应注意完善烟草商标使用的规定,制定预防烟草制品假冒的措施,从而尽可能避免平装措施给烟草商标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