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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理论,但因其自身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被质权制度、抵押制度等其他担保方式所代替。让与担保作为现代担保物权制度的发端,由于其强大的社会功能逐渐展露,又开始在后世的司法实务界复兴。尤其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被广泛应用,而日本有关让与担保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也已然趋于完善。在我国,《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围绕让与担保是否应当“入法”、选择何种方式“入法”的问题,我国民法学术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至今未果。但是,让与担保在我国现实实务中已然存在各种问题,需要我们一一解决。本文在分析两例让与担保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对让与担保学理问题的探究,主要以框架规制为视角来研究我国让与担保的实务问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让与担保问题的提出。主要从融资、现行民法体系、制度比较的三个视角提出我国让与担保出现的实务问题,最后简单地总结了本篇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第二部分是朱某诉韩某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纠纷之案例分析。通过对案情与审理结果的介绍,结合对让与担保法律性质、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有效性、让与担保效力的学理探究,着重分析和探讨案例中的焦点问题。第三部分是J公司诉杨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案例分析。通过对案情与审理结果的介绍,结合对让与担保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界定、让与担保设定的学理探究,着重分析和探讨一系列案例衍生的焦点问题。第四部分是框架规制视角下的实务问题之解决。主要从市场环境、法律理论、实务形态的三个现实基础,论证以框架规制视角解决我国让与担保实务问题的可行性;通过反论的论证方式,提出个人对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立法模式选择上的见解;从让与担保的概念、标的、设立、公示、效力等方面,提出如何以框架规制的视角根本性的解决我国让与担保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