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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废止了死刑,而且在这种趋势之下废止死刑也成为各国发展的要求。即使是在那些依然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死刑在其刑罚体系中也不及自由刑重要或者可以说被自由刑所代替,死刑的适用范围也大幅缩减,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被适用。虽然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仍然作为刑罚在使用,但是在实际中使用死刑量刑的次数愈来愈少。在死刑适用越来越少的情况之下,死刑的废除指日可待,这是人类文明的必然结果。伴随着我国物质、精神和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在立法也越来越完善的前提之下,贪污贿赂罪作为非暴力经济型犯罪而存在,对人的人身安全不会造成伤害,它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财产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虽然社会影响恶劣,但并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所以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也会在逐渐废除死刑的这种大趋势和主潮流的作用下走向废止消灭之路。本文共分四章对我国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废除进行全面的论述,第一章首先对我国刑法贪污贿赂罪量刑进行回顾,其次对外国贪污贿赂罪量刑进行概括简述,最后从我国贪污贿赂罪量刑的特点出发来简要分析。第二章是对我国贪污贿赂罪死刑适用的现状分析,从贪污贿赂罪的立案金额标准和我国贪污贿赂罪死刑的适用情况,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第三章我国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应然选择,分别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罚发展的趋势,以及国际反腐形势,三个层面进行阐述,简要分析废除我国贪贿贿赂罪死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四章是对废除我国贪污贿赂罪死刑的路径分析,首先对废除的原因进行思考,其次对废除的时机进行思考,最后对废除的路径进行探索,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前提之下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