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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核心与基础价值是人性尊严。维护人性尊严是一切国家机关行为活动的指导原则,是判断一切国家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正当的基本判断标准。《侵权责任法》第17条关于死亡赔偿的问题的重构旨在维护体现人性尊严的平等权。立法上为死亡赔偿的计算留下较宽的裁量空间,在“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中,司法机关有必要进行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适用,实现死亡赔偿中的利益与价值的衡量与取舍。一方面,我国传统的平均式的平等观促使着人们在死亡赔偿中对平等权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另一方面,死亡赔偿的目的价值在于保障受害者家属的财产的充分救济,维持受害者家属的生活水平。再者,公民承担或接受赔偿后的生存权保障问题。而平等权、财产权和生存权三者间的平衡上升为到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适用。死亡赔偿中存在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处理基本权利中的冲突是一项艰巨的司法工程,司法审判中,法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在对死亡赔偿中解决的基本权利价值的冲突与竞合中,有义务以保障基本权利为目的,将基本权利的精神融入具体的审判中去。在我国目前的分权体制下,合宪性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是基本权利私法适用的有效路径。不平等的死亡赔偿赔偿违背了民法中的“善良风俗”,而以民法中“公序良俗”、“善良风俗”等一般的概括性条款为窗口,将基本权利的价值投射与私法中,对私法的概括条款进行价值填充,防止死亡赔偿的目的价值与其他基本权利价值间的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