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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同意,是刑法中重要的出罪事由。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开始逐渐重视对被害人同意理论的学术研究,但由于该理论被引入我国的时间尚短,刑法学界对其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内容也不够丰富,有许多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如被害人可以处分法益的范围、被害人同意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后的同意的法律后果、复数法益下的被害人同意的法律后果等。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希望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帮助。全文共约三万三千字,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被害人同意在理论及实践中的困境。这部分主要分析被害人同意理论无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其主要原因在于理论界对其相关问题研究的过于薄弱,无法为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足够的解决路径。第二部分:被害人同意的概述。这部分主要论述被害人同意理论的术语的厘清、其免责的类型以及免责的根据。在术语上,相比于其它术语,“被害人同意”一词更为严谨,也更符合用语习惯;在免责的类型上,“二元论”更符合犯罪论体系,也更符合法理;在免责的根据上,应采用法益权衡说,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自由决定权。第三部分: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这部分主要论述了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要成立被害人同意应符合四个要件,包括:被害人主体适格;同意的内容须明确、具体;同意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时间的适宜。第四部分:被害人同意的司法运用。这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被害人认识错误下的同意、复数法益下的被害人同意、共同犯罪下的被害人同意以及被害人同意适用的程序问题。被害人因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发生认识错误,同意仍然有效,因行为人的故意欺骗而发生认识错误,同意无效。复数法益下,只要复数法益中的部分法益被害人具有处分权,被害人同意就可以免责,但行为人的行为侵害其他法益是否构成犯罪,则不受被害人同意的影响。在共同犯罪中,被害人同意的效果仅及于获得同意的行为人,其他人仍应当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纳入司法运用中所应当采取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限制被害人处分身体法益和重大财产法益的方式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