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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自80年代恢复以来,迅速发展,证券市场异常繁荣。伴随着这繁荣景象,证券犯罪也相应而生,尤其以内幕交易犯罪最为突出。在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罪的立法同西方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差距,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题,不能解决。鉴于此,本文对其进行了研究。通过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简单概述,分析本罪是一般主体,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对“内幕信息”的界定,对“非法获取”、“违法所得”的理解,以及“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入罪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证券内幕交易罪的问题,笔者提出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转换视角,运用正确的刑事政策,看待这个问题,会不那么复杂。而罪数的认定主要把握多次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法条竞合的认定以及数罪的认定这几个问题就可以。最后根据前述证券内幕交易罪立法的不足之处,从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刑事责任三方面,借鉴外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和修改意见,使本罪从立法上看,更加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