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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预算的核心问题是有关财政资源配置问题。由于一直缺乏一种确保政府预算履行公共责任的预算制度,中国财政政策上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承诺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兑现。历年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公众舆论,对中国政府公共支出的批评都不绝于耳,特别是在每年“两会”召开期间,政府预算收支更是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框架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政策过程与预算过程有机结合,也是实现预算民主化最关键和最具合法性的国家机关。那么地方人大在预算过程中是如何开展审查监督的?有何经验与不足?应当如何构建适合时代要求的、能够真正发挥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运行机制?
本文以江西省J市人大为例,从地方政府预算过程出发,重点介绍了J市人大,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财经委在预算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发挥的主要作用。并运用公共管理理论和现代公共预算理论分析得出,人大在预算监督过程中存在法制不健全,对预算过程介入不足,预算变动频繁,预算审查监督力量不足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因为是,各预算参与者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明确,预算的民主性不足,政策过程与预算过程不统一,要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和技术,推进预算改革,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等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