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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制度的目的在于高效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机关通常基于形式判断原则认定执行标的权利归属,但当权利表象与真实权属发生不一致时,为维护案外人的权益,民事诉讼法为其提供了救济途径,即执行异议之诉。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其系实际出资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请求阻却执行的,对此如何处理,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予以支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尝试以“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作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救济的实质审查标准,然而该标准抽象而又概括,就“何种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实践中司法裁判莫衷一是,学界争议也颇大。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明确对于该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态度存有差异,甚至存在类似案情、判决结果却相反的情况,这无疑有损于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在我国权利序位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中处理两造权利冲突,需要厘清案外人权利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权衡权利之冲突,妥善处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衔接。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实务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抽取实践中颇具典型性的案例,对司法实务中体现的矛盾集中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基于实证研究,发现实践中司法裁判规则的分歧主要有,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问题、借名买房者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权益平衡问题。这些观点分歧导致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第二章分析借名买房行为的特点、法律性质以及效力。借名买房行为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以便与其他法律关系区分处理。借名买房至少由两个合同组成,系借名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联立,但效力互不影响,其效力需要分别判断。本文认为,为规避限购令以及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借名买房行为无效,而为规避限贷令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第三章讨论借名买房者权利的权利性质。学界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为“物权说”,另一种为“债权说”,本文支持后者观点。根据我国《物权法》对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以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不宜认定案涉房屋的物权归属于借名人,出名人应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名人对出名人享有请求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第四章论述执行中各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以及利益衡量规则。借名人虽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当出名人对外发生金钱债务导致案涉房屋遭受法院查封、执行,借名人须承担相应风险。执行异议之诉系普通审理程序,不宜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之规定,该规定违背物权法的不动产变动规则,突破了物权变动的框架。债权具有平等性,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如“买卖不破租赁”,一般来说借名人享有的债权并不能对抗出名人的一般金钱债权人,但如果考虑到保障借名人生存权益,可以支持其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