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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跨国的民商事交往频繁,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冲突不可避免。中国要想不断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就必须鼓励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而这必然会导致出现更多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冲突,妥善处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冲突对我国来说意义重大。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就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而是规定在一些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笔者选择了这一题目,希望通过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研究,检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构想。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涉外合同及其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关于涉外合同的界定,各国标准不一。主要存在“当事人国籍标准”、“当事人营业地标准”等。我国对涉外合同涉外因素的认定主要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为准。同时,本文对合同法律适用理论进行了认真分析,合同法律适用的方法主要有同一论和分割论,主观论和客观论及适当论,其中适当论是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现状的概括和归纳,实现了同一论和分割论、主观论和客观论的有机结合。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四个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和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拾遗补缺原则。本章着重介绍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意义以及应用。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以及公共秩序保留。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内容主要是以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研究对象,重点论述了《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取得的新发展,及这些新规定背后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支持。第四章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及司法现状作了一些分析,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笔者认为我国合同冲突法是现行冲突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部分,但在立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但立法应对选择的法律或变更后选择的法律做出限制:不得使已成立的合同归于无效且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另外还应完善法律选择的范围;增加判断当事人法律选择行为有效性的标准。合同特殊方面的法律适用也应逐步完善,比如合同形式和当事人缔约能力。在特殊合同中,应体现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