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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且分割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项新制度。这种形式的财产分割在保障夫妻弱势一方财产权益的同时还维护了家庭的完整,相比较于传统离婚财产分割以及非经约定不能分割的制度而言,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灵活多样。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或不足,因此,不离婚分割夫妻财产的模式在实践中运用时可能会导致实务中无所适从或同案不同判的结果。鉴于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在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方面较为完善的相关立法规定,详尽分析研究并完善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论文采用逻辑分析、案例分析、系统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并在结合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从四个大的部分展开研究。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为切入点,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征及价值,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事由和分割方法,以及我国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模式的基本内涵加以梳理。其次从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上分析我国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基础条件及价值。再次从不同的侧面分析我国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由的界定、夫妻个人债务以及共同债务情形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以及婚内财产分割后的效力问题等四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剖析。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进行了思考。完善建议有三:一是在不违背立法者本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事由;二是在法律实务中我们的司法机关应根据不同的分割事由考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部分割或是部分分割;三是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后所产生的对内效力及对外效力应予以明确。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对司法实践中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即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提起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之诉的分割事由或是依当事人在其诉求中所提出的分割范围来决定部分分割或全部分割,而不应判决一律全部分割;二是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分割以后,夫妻之间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三是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方面,除了有些学者提出的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其配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提起婚内分割之诉外,又提出了先偿还债务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设想,从而更好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