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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程序进行的必然要求。在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的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本文从分析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入手,采用比较方法研究了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立法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论。本部分分两个方面,首先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起源、概念;其次探讨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其中分别介绍与评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若干学说,并对清算组法律地位的学说进行了评析。第二部分,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包括选任主体、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其次,具体列举了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与义务,再次,探讨了国外破产管理人的三种监督机制;最后,评析了具有代表意义国家的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数量、决定方式及报酬来源,以及外国破产法中不可或缺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之构建。本部分是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落脚点,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破产清算组制度存在的缺陷,包括称谓不规范、法律性质不明确、选任制度不合理、职责报酬不确定、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与法律责任的空洞,其次又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评析;最后立足于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立法的建议:增设临时管理人,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机制,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