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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蒂是美国新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也是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的主要理论家之一。实用主义哲学是美国的本土哲学,罗蒂的新实用主义法律思想是在美国这一实用主义的文化背景下诞生的,哲学实用主义与法律实用主义共同组成了罗蒂法律思想的重要源头。反基础主义的法理学与充满想象力的司法哲学是其法律思想中最为重要的两大立场。罗蒂的法理学秉持反基础主义的思维特征,强烈反对以兰德尔为代表的法律形式主义,提出预言家之论,认为好的预言家将采纳实用主义的方法,指出法律实用主义反叛权威寻求个体之间的共识,因而种族中心主义的法律理论是反基础之后的必然出路,充分体现了其“平庸的”实用主义法律观;在司法哲学上,罗蒂追随杜威的实验主义立场,支持社会实验高于理论,通过对美国历史上著名宪法案例的分析和独特解读,鼓励法律工作者进行充满想象力的司法实验——“黑暗中的跳跃”,从而打破作为约束性法律的错误的先例之链,实现范式的转变,最终达致理论的消解和创造力的张扬。罗蒂法律思想的理论贡献是多重的,不仅在于其自由思想所带来的无限启迪,而且对于后现代法学来讲,罗蒂始终是个绕不过去的名字。必须认真对待罗蒂的新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它是开启美国司法哲学之门的一枚至关重要的钥匙。罗蒂思想中所包含的智识资源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而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