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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具有有别于“法治国家”等普世概念的独立意涵,它是由公民社会、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三部分的法治化形态构成。法治社会的建设将引领中国完成社会的公民性蜕变,实现社会在“国家——社会”二元化结构下的国家治理职能的自主承担。而其中“信息权”的认识、形成和建构最为关键,它必将构成新时代自由权利的基础,亦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性理论发挥作用,它的存在将使法治社会建设成为可能,它的构建和保障将助推法治社会建设趋于成熟。“法治社会”以“信息权”为核心动力的建设过程既需要基于“信息”的认识论根基和传播学的特性实现社会自助,还需要宪法和行政法层面的权利实定化,同时,国家从保障制度层面构建助攻式的侧应机制也极为必要。为论证以上命题,本文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系统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并尽可能运用第一手资料,大力开展实证研究。而且,本文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展开研究。需要强调的是,本研究命题有一个基本起点,即法治社会的建设本身不能决绝地与法治国家的建设分开,但强调法治社会建设的相对独立性意义和动力意义,使法治社会成为该命题的展开基础,使法治社会建设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内容。文章论证过程分为五步:关于法治社会概念、构成和特质等基本问题的廓清;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存在性、必要性等理论的铺垫;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理论的构建和基本范式抽象;关于法治社会建设过程当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与目标的指引;关于法治社会建设核心动力性理论的构建和基本推进步骤的构想。第一章,主要通过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的比较,确定法治社会应当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处于何种位置,并通过其与公民社会、社会管理法治、社会法治国的区别与联系之廓清,推进法治社会独立意涵的建构,包括其要素为何、对其建设应当形成何种样态。本章意在说明一个基本问题:法治社会是指与法治国家互补,以信息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为驱动,以参与互动等民主性内容为诉求,能够反刍国家法,依靠内生性软法规则实现自治的后现代主义公民社会、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三位一体式社会,居于法治共同体建设的核心位置。第二章,主要通过社会学、法哲学和宪法学理论的铺垫,历时性的纵向比较、地域性的横向比较,说明法治社会建设的存在性和必要性,并初步提炼出使法治社会建设成为可能的信息权概念。本章意在说明两个递进性问题:为什么建设法治社会以及法治建设何以可能。第三章,主要通过对信息权的初步建构,以及公众参与、社会公权力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扮演角色的定位,阐述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关键性理论,以及这些理论在法治社会下的互动关系。并进一步抽象出法治社会建设可能遵循的范式。第四章,主要通过国家与社会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职责边界划分,确定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法治社会的建设必须秉持相应的原则方能不失方向,最终抵达目标。法治社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国家负有相应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指社会本身应当保持自己的主动性,在建设中发挥根本作用。这同时意味着法治社会建设国家须遵循相应的原则,社会须遵循自主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法治社会才能达到在形式、精神、力量和效果上的实质提升。本章意在说明一个问题: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在哪里,以及达到这个目标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五章,主要通过法治社会建设核心动力性概念——“信息权”的提炼,进一步说明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与位置,以及其具体如何助益法治社会建设。总体布局了法治社会建设在规范层次和方法层次的安排。法治社会的建设以信息权为基本精神内核,以信息权等基本权利的宪法和行政法实定保障为前提,通过公众参与刺激产生的自治性规则为运行依据,从而制约和增益社会公权力,并通过社会公权力去制约国家公权力,实现社会在内部充分互动和外部积极参与中的真正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