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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群体性行政矛盾日益增加,公害性群体事件频发。如因不服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而引起得群体性,其中尤其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众多被拆迁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群体性行政诉讼的立法和实践成为行政诉讼法应该关注的问题。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大部分法院没有积极适用代表人诉讼,而多采取“分案处理”的模式,群体性行政诉讼的模式选择也存在类似偏差。在我国的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对代表人诉讼也较少有理论方面的研究,仅将其作为共同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是有性质区分的。群体性行政诉讼宜充分考虑行政诉讼自身的规律和性质,使代表人诉讼程序更适合行政诉讼的内在特性,能够真正发挥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应有作用。针对我国集团诉讼缺乏“合并受理”的动力机制,致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的现状,本文从理论上继续拓展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内涵,从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适用的必要性、必然性及可能性等方面阐述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的理论基础;从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所具有的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诉讼经济及诉讼效果最大化等功能来阐述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适用的现实需求;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推定相对人团体的存在,从实证分析角度探索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管辖、立案、审理、判决及裁定等问题;从司法上进一步淡化分案受理的利益考量因素,并明确具体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相关实体和程序规则;最后,鉴于国内外的理论和制度经验,并结合行政诉讼自身发展规律,预测我国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集团诉讼模式。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演绎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从行政诉讼法学的角度出发,介绍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为论述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并对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性质内涵→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历史进程→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实情况进行强调→阐述目前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并对比西方国家英美德法等国及亚洲的日本,我国的港澳台等地区的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来分析我国的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并发现其中问题→解决问题:提出我国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及域外制度的可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