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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动制度的确立对于优化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民事执行价值目标、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等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动制度长期以来不受重视,研究尚不成熟,存在诸多缺陷:理论依据缺失,立法规定不足且分散零乱、难成体系,实体性救济程序空白,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各地法院对于具体程序的适用标准参差不齐,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乱变更”、“乱追加”现象多发。学术界与实务界虽然就此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争议不断,难以统一。鉴于此,在探究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动的程序法理论依据与实体法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动制度现状,并针对当前存在漏洞与问题,建立完善的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动制度尤为紧迫而必要。确立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为执行当事人变动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善立法,统一规范,保证执行当事人变动制度各环节有法可依;分类整合,对执行当事人变动的适用情形作类型化划分,即执行力扩张及于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之利益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诉讼担当之该他人;细化执行当事人变动的具体适用程序,包括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程序,明确执行裁决机构为审查主体、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确定裁定效力与送达等具体操作规范;设置当事人救济程序,提供程序性救济与实体性救济两种救济方式,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