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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国有资产中,经营性资产所占的比例相当高(1995年底已达78.9%)。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围绕着经营性国有资产展开的。当然,改革的目标是促进我国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建立,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目前国有资产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产权被非正常流转变为非国有产权,脱离国家监控,人为造成非正常损失,国有产权应得的收益转化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或被非法长期置于国家法定的监控体系之外,形成“体外循环”。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既包括了改变资产所有者归属关系的“变性”流失,也包括在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权益未得到应有的回报所造成的损失。 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角度着手,针对产权归属的不清晰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现状展开分析。笔者认为,应在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法人所有权这一所有权类型,用投资法律关系明晰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明确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主体的权责,同时将国家与各级政府之间对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梳理清楚,充分调动起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性,因此及时修改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旧法规、将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意义重大。因此,本文中,笔者着重对几部与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归属问题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笔者认为有瑕疵和不足的条文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同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一个重要环节——中介机构的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资产评估予以重点强调,以期能对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贡献绵薄之力。关键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清晰法人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