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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因待命时间引发的劳动纠纷在全国出现了“井喷”的现状,但由于立法层面法律的缺失,地方立法各不相同,造成法院在认定待命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时作出各种不同的判断,这既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损司法权威,也折射出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在借鉴有关待命时间定性的学理基础上,对工作时间问题重新做了一次研究,并结合法院在司法案件中的对待命时间问题具体情况的认定及判决,最终得出待命时间符合工作时间要求,应当定性为工作时间的结论。在具体的待命时间认定过程中,将实际案件中常见的待命时间具体展开为监视性待命时间、侯传性待命时间、附随性待命时间这三种类型进行讨论。通过具体案例的整理和分析,尝试探讨出各类待命时间可行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法律规制方法。囿于司法实务中各种待命时间的劳动者受控程度不同,因而有关工作时间归属的标准和判断依据也不能一概而论。故本文根据每一种待命时间的不同特点,仔细剖析其劳动法理的精神,并结合司法判例,对每一类待命时间的认定问题分别提出自己的初步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