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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按照法律应当承担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治理等民事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其特点主要有:保险合同的特定性、保险范围的有限性以及公益性和政策依赖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排污企业所面临的赔偿和环境修复费用数额很大,企业难以负担甚至会造成企业破产,故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意义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风险责任社会化的方式解决这一社会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它不仅使受害者可以及时地得到补贴和赔偿,而且还使得侵权的企业可以担负起企业自身合理的责任问题,也符合环境正义的要求。现阶段,我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探索处于起步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存在许多不足,法律层面的立法仅有《环境保护法》的原则性规定,行政法规层面的立法也仅有5部,地方性法规也是鼓励性的内容且覆盖范围过窄,相关的配套措施也不健全。近年来,国内各地不断出现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基于这种情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是刻不容缓的。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和芬兰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都非常完善,各自都有独特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模式和配套措施,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经验,尽快出台一部专门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例》,同时增加《保险法》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结合具体的配套措施,构建我国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