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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界对于法律信仰问题的争论发轫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以及其中法谚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的广泛传播。而恰巧此时正值中国的法治建设遭遇瓶颈,大量制定出来的法律得不到人们的倚重和遵守,“有法必依”的法律愿景激动着中国的法律人希望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良方神药。学者们犹如溺水之人抓到救命稻草一股,迫切地成为其拥趸,并响应者众。但不经咀嚼便吞下的后果只能是无法消化。直至后来,批判的声音出现了,这是一种新鲜的声音,但同时也是激烈的、绝对的、严厉的,于仍占主流地位的法律信仰拥护论而言,这些论证的声音虽然还很微弱,但显示出一种理性和冷静,预示着一个反思的时代即将到来。随着进一步的思考和论证,似乎“法律信仰”的神秘面纱仍没有被我们完全揭开,存在于中西方不同语境中的法律文化传统和信仰体系,使得我们似乎误解了这一孕育于西方的思想硕果。伯尔曼所指的对法律的信仰正是基于西方所特有的自然法及其所代表的平等、正义、高尚的道德情操等一系列超验的价值体系,以及西方社会中法与宗教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与我们而言,这些都没有,于是我们只好生硬地做这样的理解:法律信仰就是信仰法律规范。通过这样的学理解释我们似乎能够看到,其实“法律信仰”的理论中是存在着一定合理性因素的,它并不是一个假命题,至少在西方语境中是讲得通的。那么,我们是否能够冷静、理性、谨慎地将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在中国语境下开出绚烂的理论之花,并为建设法治社会奏出一曲和谐的乐章呢?然而本文在对“法律信仰”进行中国经验下的创造性转化时似乎缺少一个明确的,类似于“宪法信仰”式的确定性答案。然而这正是出于对客观、理性、严谨的学术态度和理论作风的坚持——也许在一个问题没有充分把握获得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就贸然地下定结论是一种不太考究和不负责任的做法,尤其是在没有足够把握进行这样一种定论式研究的情况下。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再将西方背景下的这一理念完美、恰当地融入中国经验之中为我所用,应该是一个困难重重的工作,所以,这篇论文的结尾也许正为下一个新课题的研究拉开了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