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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违法行为既侵害了整体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侵害了市场上的个体的权益。垄断违法行为对私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垄断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主体有权要求垄断违法行为人承担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给受害人权利以救济;同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也是对垄断违法者的惩罚措施,通过给予其不利后果从而预防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具有补偿功能、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实现的过程,也是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不仅可以弥补公共实施的不足,而且可以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民事诉讼是主要的实现机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诉讼有损害赔偿之诉和禁令救济之诉;在诉讼方式上也有独立诉讼和后继诉讼、个人诉讼、代表诉讼与集团诉讼之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反垄断法一般对提起反垄断法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范围进行了限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实施了垄断违法行为的人,在许多国家,政府及其机关从事商业活动时也能成为被告。请求权人要求垄断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证明有垄断违法行为、垄断损害以及损害和垄断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一般不要求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垄断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两种主要方式。损害赔偿有实际损害赔偿,也有惩罚性赔偿;受到垄断违法行为侵害或威胁的人可以提起禁令救济之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为了促进反垄断法民事责任诉讼的进行,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了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和证据规则。法院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来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证据规则主要是证据开示规则、获取主管机关相关证据的规则和减轻请求权人证明责任的规则。我国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存在重大的缺陷。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应当明确反垄断民事责任争议的可仲裁性、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增加禁令救济和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