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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源远流长,现今在很多国家仍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在其发展过程中充满争议,争议的起点主要不在其结果(关于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意见是一致的),而在其产生结果的理由,即是否可以用统一的不当得利事实来涵盖所有的案例,由此产生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学说。本文在第一章通过对统一说的五种主要学说和非统一说的两种代表学说的评析,提出从法律适用的观点来看,对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研究是完全有必要的。第二章比较了各国(主要是大陆法系)立法及学说上对不当得利所作的分类,综合比较其划分类型依据的标准,立足于比较法上的共识,并参考其发展史,认为首先应依据其产生的事实上原因,区分为因给付和非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其次,依据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无法律上原因是否具有统一性,将前者(统一于给付目的欠缺)分为给付目的不达、嗣后不存在和自始不存在三种类型;将后者分为基于行为、法律规定和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另外,依据法律效果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不当得利(产生返还效果)和特殊不当得利(不产生返还效果)。第三章研究的是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中存在两大实质性的问题:一是在法律上起决定作用的给付目的实现与否的确定,这决定了给付是否需要返还;二是如给付涉及的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则谁得向谁请求不当得利将演变成复杂的问题。本章探讨了给付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重点讨论了欠缺给付目的类型,另外简要分析了四种特殊不当得利类型和八种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第四章研究的是非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由于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是其中最重要的类型,本章重点讨论了四种该类型的不当得利(特别是无权处分),另外还讨论了基于受损人行为的支出费用型和求偿型不当得利,以及基于法律规定、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最后一章讨论了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和非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关系。两种不当得利关系的归属原则不同,关于这两种请求权存在一个问题:同一法律事实,有无可能依不同的构成要件,发生两个互相竞合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呢?在两人关系中,相对明了,但在三人关系中,谁得向谁行使何种请求权颇值讨论。本章用案例就常见的无权处分和添附两种情形进行分析研讨,认为在三人关系中,原则上因优先考虑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除此之外,还需参酌各相关法律的规范目的作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