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回应既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可依”“有实无名”的尴尬局面,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但其原则性的规定却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现实。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存在“先行后民”和“先民后行”两种不同的审理模式;其次,对于以民事争议为基础的行民交叉案件,除“先行后民”和“先民后行”这两种不同的审理模式外还存在中止行政诉讼,由民事审判庭先行审理民事争议的做法。由此,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后民”、“先民后行”的审理模式,何时又可以采取中止行政诉讼,民事争议先行审理的做法?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案一判”和“两案两判”两种不同的裁判方式,司法解释是基于何种考量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分别裁判”?.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现有理论指导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和裁判方式。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和裁判方式,首先,应当对域外与我国司法体制较为相似的国家或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就其关于行民交叉案件的不同处理制度进行研究,对其适合我国国情之处予以借鉴;其次,明确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与裁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基本原则,构建以基础性争议先行,不中止非基础性争议的审理为原则;若基础性争议较为复杂,则可裁定中止非基础性争议为例外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构建“两案两判”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