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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6日与9日,美国向日本广岛、长崎投下的两颗原子弹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幸存下来的被害者因在原子弹爆炸(简称“原爆”,下同)中遭受过放射线的强力辐射,由此引发的各种后遗症(白血病、癌症等)重创了他们的身体与心理健康,这种影响至今仍在持续,不少人深受其害(本文不讨论日本的加害与被害的问题)。 被占领期间的日本政府因受美国施压等多种原因影响,一直对广岛与长崎的救助问题采取“冷处理”的态度,直到1954年日本的“第三次被爆”——“比基尼事件”发生后这种局面才得以扭转。其后,日本政府共陆续颁布了三部救助法律——1957年《原爆医疗法》、1968年《原爆特别措施法》和1995年《被爆者援护法》,由此构成了原爆救助体系的法律框架;另一方,来自日本民间、地方各原爆救助团体所作出的贡献则进一步扩充完备了此体系内容。因此,日本原爆救助体系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家行政体系,它更像是一个囊括了所有致力于推进原爆救助事业的人心血的结晶。本文希望通过对日本原爆救助体系的探讨,为我国未来“核能利用”的安全构筑以及建立核受害者救助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