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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有助于促进全流域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最终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受到了各国的关注。国外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取得了相应的经验,国内学者也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定义、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方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相应的观点。本文认为对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理解,应当首先分别对流域、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这三个概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学特有的功用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重新定义。流域生态补偿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由政府或者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通过政府或市场补偿途径,对流域系统本身的恢复、维护和修复,以及对为改善、维持或增强水生态服务功能作出牺牲的人给予各种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补偿。 本文第一部分研究了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特征和性质,着重指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兼具有经济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三种性质。流域生态补偿经济法律行为主要指国家公共政策,最主要的体现方式是财政转移支付;流域生态补偿行政法律行为主要指环境行政合同,其为国家和政府与环境保护相对人签订的协议;流域生态补偿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市场的方式私人进行的补偿,比如自发组织的市场交易、开放式的贸易体系等。 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了建立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包括生态学依据、经济学依据和法学依据。生态学依据最重要的体现是流域具有的整体性特征,这是流域生态补偿的自然原因。经济学依据主要体现为理性经济人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生态价值理论。这些理论认为,只有通过建立流域补偿的形式,才能使整个流域经济的发展反映出自然的本身价值,使整个流域经济得到高效、合理、平衡的发展。法学则更多地从正义、秩序、公平与效率均衡、利益协调平衡的角度,认为实现全流域,特别是对那些为流域环境保护而做出特别牺牲者给与相应的补偿符合法治的基本理念。 本文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就是“谁补偿、补偿谁、如何补偿”问题。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补偿者和受偿者。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资金、实物和技术等。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补偿者享有的健康生态环境及优质生态环境服务的权利和负有补偿义务,以及受偿者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和保护环境和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义务。 本文第四部分研究流域生态补偿的现实依据。流域生态补偿是环境保护和恢复的现实需要,国外很多成功案例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指导,同时我国一些省市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也为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本文通过对国外的成功经验分析指出我国存在的不足,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指导。 本文第五部分从流域生态补偿主体与客体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对建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提出了若干设想。流域生态补偿的原则是生态公平原则、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有资金补偿、政策补偿、技术补偿、实物补偿。流域生态补偿途径有政府途径和市场途径两种。规范流域生态补偿的运行和管理制度需要设定专门机构并明确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