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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基准的概念存在广义的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的量刑基准等同于量刑原则或量刑时应考虑的情状,狭义上的量刑基准的定义众说纷纭,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量刑基准,笔者在众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给出量刑基准的概念是:以抽象个罪在犯罪既遂形态或法定刑升格情况下,排除量刑要素影响下的社会危害量所对应的刑罚幅度。并且指出量刑基准是客观存在的、是来源于抽象个罪而非具体个罪、是一个较小的刑罚度而不是一个点。关于如何确定量刑基准,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很多学者给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对不同的确立方法进行了评析,指出量刑基准的确立应区别对待数额型犯罪和非数额型犯罪,数额型犯罪以某一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为量刑基准的起点,建立数额与法定刑之间的比例对应关系。非数额型犯罪则分三步走来确立量刑基准:第一步,区分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分别确定该抽象个罪的基本量刑基准和加重的量刑基准的个数;第二步,在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内,分别拟定不同的基准事实。第三步,以拟定的基准事实为基础,确立对应的量刑基准。以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蓝本,介绍了当代中国量刑基准的实践,对《指导意见》的量刑方法进行了评析,指出其进步性和局限性,并对完善我国的量刑实践做出思考,通过对量刑基准和相关概念的辨析指出量刑基准仍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可以确立一个新的量刑步骤:即以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为基础,确立具体个罪的基准刑,用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得出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