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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的矫正模式,通过把罪犯置于开放环境,即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来实现既能够达到惩戒罪犯,彰显法律权威的目的,又能够使罪犯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协调一致,使罪犯再社会化。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顺应了世界刑罚思想演变和刑事政策的发展,它在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避免罪犯交叉感染、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财政支出、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制度源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成熟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引入社区矫正制度成为当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焦点之一。但由于重刑主义思想的长期影响,使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入一开始便遭到社会和学界不少人士的质疑,同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摸索之中,缺乏相应的理论与实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急需完善。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此部分系统梳理了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论证了社区矫正的目标,指出社区矫正是以罪犯的复归社会作为终极目标。第二部分:我国社区矫正改革试点分析。尽管我国现在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作了开放性的探索,采取了措施,其中一些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从我国社区矫正现状看,我国现有法律中虽然规定了缓刑、假释、管制、等一系列的非监禁措施,但是在实践中,适用率不高,使得刑罚效益的提高和行刑社会化的实现受到很大的制约。与此同时,非监禁刑在社区执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存在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的倾向;尚未把社区矫正作为犯罪人的法定权利来加以认识;社区矫正法制化程度还不高;刑罚资源配置失衡,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问题难以解决等。第三部分:促进社区矫正法律的完善。此部分从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角度,对我国刑法中的社区刑罚制度提出若干完善的建议,涉及管制刑、缓刑与假释的改革,以及社区服务刑的增设等。第四部分:完善社区刑罚的执行机制。此部分建议完善我国社区刑罚的执行机制,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以提高社区刑罚的执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