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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的召开,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计划,说明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加入了互联网因素。互联网因素的加入导致电子商务合同区别于传统交易合同,具有订立环境的虚拟化、技术化、格式化等特点,挑战我们原有的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与承担的基本理论。《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合同法》中增加“数据电文”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出台规范电子商务的条例、决定等一系列立法新举措说明了对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欧盟、美国、日本针对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与承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遵循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并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我国规范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与承担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专门性,比较笼统零散,操作性差,立法层次较低。电子商务无国界性,各国关于电子商务违约责任认定与承担问题的法律制度趋向融合,也进一步说明借鉴他国先进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文章分析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在规范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与承担问题上的不足。网络经营者的商品欺诈行为是电子商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首要原因。违约行为无法认定,阻碍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解决和最终的责任承担,间接“鼓励”违约行为的实施。文章研究电子商务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特殊性导致网络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在认定网络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网络隐私权侵犯主体认定困境导致最终的违约责任难以承担。针对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与承担特殊性制定新的法律或是修订、补充现有法律或多或少关注网络消费者倾斜保护,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无因退货权。权利的赋予没有任何限制易发生道德风险,存在消费者滥用无因退货权的可能。无因退货权是一项无需任何理由行使的权利,认定消费者滥用无因退货权主要认定消费者行使退货权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在规范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与承担问题上存在许多问题,法律与现实问题的不相适应。如何认定网络经营者实施了网络消费欺诈的违约行为,是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明确实施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行为要件、损害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从而认定网络经营者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实施了网络消费欺诈行为。完善网络退换货制度,明确电子商务合同参与主体进行退换货时的权利义务,明晰退换货责任承担。网络交易平台制定网络用户协议、网络交易规则、收取网络经营者保证金说明其具有监管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行为的责任。电子商务追求效率,传统的诉讼和ADR(替代性纠纷解决)不能很好的保障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纠纷解决,因此,我们需要拓宽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渠道,引入在线纠纷解决方式(ODR)、完善小额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赋予消费者无因退货权,但消费者不能滥用无因退货权损害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和扰乱电子商务秩序。构建网络消费者滥用无因退货权认定体系,规避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