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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在社会领域标志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是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发展非营利组织,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整体改革的内在要求。 营利和非营利的问题,实际上是个价格问题。如果将人类的活动都看作是资源配置活动,那么在任何交易活动中,价格机制都是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三个社会基本经济问题的基础。只是由于交易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营利性交易活动与非营利性交易活动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制度,并进而实行不同的价格机制:营利性交易一般来说是以私人产权为基础,以私人物品为领域,通过买卖双方的市场博弈,通过个人货币表决权来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而非营利性交易则一般以准公共性产权为基础,以准公共物品为领域,通过受益者的货币表决和社会公共规制来解决上述三个基本问题。因此,营利和非营利的差别最终体现为价格机制的不同。 研究非营利组织价格机制,并以此为出发点来探讨决定非营利组织价格机制高效运行的有效制度组织结构、需求和供给机制、价格形成与运行机制和价格规制政策等,有利于促进这些组织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同时,在广义价格理解的基础上探讨“公共领域”中的价格机制,是深化和发展价格理论的一种尝试,能更好揭示制度组织结构与价格运行的内在联系。并且,就其涉及的内容看,非营利组织的价格机制无疑构成产业经济理论的有益补充。 二 明确地界定研究对象是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前提。对于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既要考虑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又要把握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既要借鉴西方国家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规范性政策经验,又要充分顾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研究的具体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笔者将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志愿行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权力依附性组织。本定义突出了非营利组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非营利性,这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其它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例如能够分配盈余的生产型合作社不属于非营利组织;(2)以志愿提供公益,这使得非营利组织不同于以强制提供公益的政府组织和以志愿提供私益的市场(企业)组织;(3)非权力依附性,即非营利组织是超越于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社会中介组织,它不同于“市场中介性”,市场中介组织不同于非营利组织。 建立和发展非营利组织,使其成为与政府-市场体系并列的第三种力量,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非营利组织具有为社会发展创造和积累社会资本、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效率、较好满足多元化公共需求和促成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等基本社会经济功能。 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是政策分析和理论研究的基础。非营利组织的多样性远大于政府组织与市场组织,因此很难采用单一的标准来划分。现有的经验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统计核算标准的分类,二是在法律上的分类。经验分类的好处是便于从整体上把握非营利机构的概况,便于政府从管理和决策的角度研究非营利机构。但是,经验分类过于粗放,罗列过于繁琐,很难把握其共性与差异性。为此,本文在经验分类基础上,从系统论的角度,将各种非营利组织纳入一个系统,以其自身的服务性质和方式为基本依据,将中国的非营利性组织分成互益性组织、实体公益性组织和中介公益性组织三种类型。这种分类是各种非营利组织价格机制结构化差异的基础。 将制度变量引入经济分析,能说明人们为什么需要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能够满足人们何种需要以及非营利组织如何有效满足这些需要等问题。制度分析的基本工具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的大小是评价制度绩效的基本因素。如果说企业组织的纵向或横向一体化是为了克服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费用,那么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则是为了降低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易费用。 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费用主要产生于信息不对称,由于单纯依靠市场本身的力量难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必须辅之以其他制度规定。从产权制度原因上看,市场组织的信息不对称源于买卖双方对所交易的对象——特定产权在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从而形成产权结构上剩余索取与风险责任不均衡,这将导致亨利·汉斯曼所说的“契约失灵”问题。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分配”约束,实际上是在市场上可能出现“契约失灵”情况时,对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另一种有力的制度约束。 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产生于消费之中的外部效应。公共物品是外部效应的一种特殊形式。针对外部效应的客观存在,无论是依靠政府干预,还是依靠依靠.产权界定下的市场交易,都难以彻底克服。正是因为政府和营利性企业在克服消费外部性上的局限性,导致了对非营利组织的功能需求。非营利组织以其特有的功能,能有效降低消费者之间因消费外部效应而增加的信息传递费用、监督费用和对策费用。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费费用集中体现为监督成本:政府通过执法征税,监督消费者履约纳税;消费者亦监督政府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