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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外调查制度被认为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区别。在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我国保留了法官庭外调查制度。在不断深入学习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过程中,程序正义的价值逐渐凸显,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存废问题引发了争议。然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却保留了法官庭外调查制度,这就表明,在当前控辩式的庭审制度下,该制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相继出台,均旨在确立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建立证据裁判制度,赋予了更多的当事人主义色彩。在这种背景下,具有强烈职权主义意味的法官庭外调查制度该如何走向,这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立足于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背景,指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粗浅构想。除了结语,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引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改革引出法官庭外调查制度,通过分析两大法系关于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规定,引出我国的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发展变化历程,进而谈及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包括各种质疑、我国司法改革对该制度的影响、存废观点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再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并明确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法官庭外调查制度运行现状及原因。对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官庭外调查的几种情形,包括辩方申请法官进行庭外调查,法官主动进行庭外调查,法官建议检察机关进行庭外调查的情形;二是,法官庭外调查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发生,包括法官依职权进行庭外调查的情况较少发生,辩方申请法官进行庭外调查的难度大;三是,存在法官庭外调查行为失范的现象。法官庭外调查的启动不明确,使得法官无所适从;控辩双方参与性不足,尤其是辩方,导致庭外调查的效力受到影响。进而分别分析呈现上述现状的原因,法官庭外调查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发生的原因如下:观念上受到法官中立的影响、法官庭外调查存在很大风险、非正式庭外调查方式影响了法官庭外调查的进行。法官庭外调查行为失范的原因如下:过度追求实体真实而忽略了公正程序,刑事诉讼法中限制性规则的缺失。第三部分,我国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重构。首先,明确应当保留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结合有关法官庭外调查的存废观点及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分析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其次,完善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具体设想:第一,明确法官庭外调查的启动条件。明确依辩方申请进行庭外调查为原则,法官依职权进行庭外调查为补充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辩方申请法官进行庭外调查和法官依职权进行庭外调查的具体启动条件。第二,合理界定法官庭外调查的范围。原则上应当限定于控辩双方已经提交法庭的诉讼材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上述范围。第三,完善法官庭外调查的方式,明确控辩双方庭外调查时的参与权。第四,变通庭外调查的手段,设立庭外视察程序。第五,规范法官庭外调查的质证程序,完善庭外调查所获证据的采纳程序和出示程序。最后,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庭前会议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辩方的调查取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