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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由于保险活动的高度专业性、技术性,保险合同一般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来订立。保险合同格式化的特点,使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处于信息弱势,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证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完善保险法律体系,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一些具体操作性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具有很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因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已经影响了保险市场的交易秩序及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笔者准备通过分析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探讨说明义务制度构建应当遵循的思路,希望能给立法者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本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导论。这部分简单地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同时也概括了国内的研究现状。2009年对《保险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但是还是存在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等问题。本文的研究价值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探讨,最后阐述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同时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基本理论。该部分详细论述了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特征以及其与相关义务之区别,另外,也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做了着重的介绍。我们保险人说明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性和主动性。其与投保人告知义务和保险人通知义务有着一定的区别。最后从最大诚信原则、格式条款和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分析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第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该部分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从而吸收其中可以借鉴的地方,为下文立法建议的提出打好基础。第四部分,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和履行分析。这部分首先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作了简单的梳理,然后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说明我国目前这方面的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内容、履行标准和履行主体作了详细的阐述。第五部分,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法律完善。这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然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自己个人的完善建议。本文针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和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同时没有对“法定免责条款”与“自定免责条款”进行区分这些问题,提出笔者一些浅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