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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兴起于西方宗教性的慈善事业,是十九世纪西方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活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进行,志愿服务事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得到了全世界的支持与肯定。经历了从社区活动到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过程,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规范和制度。这些规范和制度成为志愿服务事业刚刚起步的发展中国家的范本。1990年6月,我国深圳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成立,开始了最早的热线咨询和信箱服务,并向社会招募义务工作者,标志着全国第一个注册义务工作社团诞生。随之,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进入了发展阶段。虽然和西方志愿服务事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起步较晚,但是志愿服务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却不容忽视。近些年来,无论是2008年在我国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还是2010年在上海举办的世界博览会,还是2008年惊心动魄的汶川地震,我们都不难看出我国志愿服务队伍的强大力量。我国志愿者用他们的热情、爱心、微笑、服务感动了全世界的人民,其影响度之高,涉及面之广也毫不逊色于其他国家。可以说,我国志愿服务队伍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尽管如此,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依然不够健全。目前为止,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做支撑,现有的志愿服务的规范仅存在于部分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之中。因此,不论是对志愿者、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的法律界定,还是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制,还是对草根志愿服务的保障制度,都欠缺统一的法律规制。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也给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设置很多障碍。本文拟对志愿服务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通过界定志愿服务相关概念和分析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笔者提出未来的《志愿服务法》应当包含志愿服务保障制度、志愿服务责任制度和志愿服务激励制度这三个基本制度做支撑的创新观点,从而完善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立法工作,不断促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