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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主体的双重性,也正是土地产权主体的这一双重性为地方政府创造了宽松的土地征收制度环境。通过对国内外征地制度的比较,发现我国目前征地制度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公共利益”范围界定不清,并且缺乏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引致产生了严重后果,如用地结构扭曲、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等等。地方政府在官员考核和政治激励机制下,都追求本地经济实绩的最大化,然而分税制改革造成的财政收支缺口对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实绩的可支配财源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及“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实绩、扩大财源的有效途径。并且,全国范围内地方政府不同口径土地财政规模测算结果显示:土地财政I与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值最高达到78%,即使在不利的宏观政策和经济环境下,该比例也到了35%左右;土地财政II测算了地方政府通过经营土地为其带来的税收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将土地融资收入纳入土地财政范围后,其为地方政府带来的收益也已远远超过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多数年份下,前者是后者的1.5倍还多。另外,全国范围内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和土地出让收入的回归结果显示,土地出让收入与财政收支缺口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这一结果说明前者对于后者的影响在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是不利的。在考虑土地征收过程中另一被征地主体即失地农民利益情况下,选取南京市36宗土地征收案例为研究样本,测算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出让获得的相对收益规模保守估计为土地出让收益的60%左右,而农民可分享的比例仅为40%左右。本文结论认为应该从“公共利益”界定、征地程序规范及加快建立农转非市场、改革官员考核和政治激励制度四个方面,寻求约束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