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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命运一直是不同国家判例法的主题,并且引发了相当多的学术辩论。传统的立场是,在仲裁地被撤销裁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法院和评论人士开始考虑这样一种情形,一项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并不一定排除其他国家执行该裁决的可能性。
本文第一章以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争议为出发点,考察了《纽约公约》中涉及已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第5条第(1)款(e)项与第7条第(1)款都有可能成为法院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理由,这两项条文分别对应着两种法院的分析方法也即地方执行标准和纽约公约执行标准。
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述重点,通过分析美国法院的七个经典判例,剖析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路径变化。从整体上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待该问题的立场转变,也即逐渐弱化地方执行标准的运用,同时不断巩固纽约公约执行标准的运用。
第三章分探讨美国法院运用这两种执行标准背后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国际商事裁决非国内化理论及主要和次要管辖权理论。同时,进一步探讨法院适用这两种方法分别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进一步根据美国法院的实践探讨了我国面临该问题的应对之道,笔者建议应该修改我国关于《纽约公约》第5条的适用规定,以措辞“可以”取代“必须”,保留我国法院处理此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就适用的执行方法而言,纽约公约执行标准是目前更适宜我国的方法。通过建立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为一般原则,以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四种“特殊情况”为例外,辅之以最新规定的报核制度,我国法院将能正确应对是否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问题。
最后的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强调美国法院的实践对我国实践的借鉴作用,我国应该在逐渐探索中形成适合自身实践的处理方法。
本文第一章以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争议为出发点,考察了《纽约公约》中涉及已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第5条第(1)款(e)项与第7条第(1)款都有可能成为法院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理由,这两项条文分别对应着两种法院的分析方法也即地方执行标准和纽约公约执行标准。
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述重点,通过分析美国法院的七个经典判例,剖析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路径变化。从整体上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待该问题的立场转变,也即逐渐弱化地方执行标准的运用,同时不断巩固纽约公约执行标准的运用。
第三章分探讨美国法院运用这两种执行标准背后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国际商事裁决非国内化理论及主要和次要管辖权理论。同时,进一步探讨法院适用这两种方法分别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进一步根据美国法院的实践探讨了我国面临该问题的应对之道,笔者建议应该修改我国关于《纽约公约》第5条的适用规定,以措辞“可以”取代“必须”,保留我国法院处理此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就适用的执行方法而言,纽约公约执行标准是目前更适宜我国的方法。通过建立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为一般原则,以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四种“特殊情况”为例外,辅之以最新规定的报核制度,我国法院将能正确应对是否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问题。
最后的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强调美国法院的实践对我国实践的借鉴作用,我国应该在逐渐探索中形成适合自身实践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