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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的法律性质问题是一个海洋法上争议素来较大的问题,研究军事测量的含义和法律性质对于解决近年来出现的诸多关于此的争议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现有的海洋法框架下尝试从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测量活动所涉及到的几个国际法问题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全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四章。第一章探讨了军事测量的含义及军事测量活动与和平利用海洋的关系。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军事测量活动的含义,各国及学者们表述也各异。归纳起来,军事测量活动大致含义为:一国为军事利用目的而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使用诸如回声探测仪、卫星扫描末端测绘仪等一系列专业装置与设备,搜集有关海洋学、海洋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化学、生物和声学的数据的活动。尽管“和平利用”一词早在《海洋法公约》问世之前就出现许多重要的多边条约中,但这些条约对“和平利用”一词缺乏统一权威的定义,《海洋法公约》同样如此。公约并不明令禁止海洋军事活动尤其是在公海上进行此类活动,因此,从事军事测量活动本身并不违反和平目的。第二章探讨了军事测量活动与海洋科学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含义虽然没有为公约所明确规定,但在1976年的草案文本中曾经出现过一个定义,同时根据海洋科学研究的通常含义,能够大致确认海洋科学研究的内涵。在军事测量活动与海洋科学研究的关系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以中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的沿海国倾向于把军事测量活动归入海洋科学研究范畴。而以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海洋大国认为,两者目的不同,且在数据是否公开上也不一样;在领海等制度中,公约是将“研究和测量活动”相提并论的,说明两者是不同的活动,因此前者不属于后者。应该说,尽管两者存在目的和数据是否公开上的不一致,但这种区别并非为公约所规定,因而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两者在含义上相关联,因此美国等国家并不能就此认为军事测量活动与海洋科学研究完全无关。由于《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测量活动缺乏明确的规定,国际法上对于其是否属于海洋科学研究并不确定。第三章探讨了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测量活动与《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1款所规定的海洋自由的关系。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大国认为,公约并不禁止军事测量这一类海洋军事活动,因而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测量活动是属于公海自由范畴的。这一理由同样缺乏法律依据。这是因为,专属经济区是一个既不同于公海也不同于领海的自成一类的特殊的海域,虽然《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关于专属经济区制度中第58条第1款转引了公约第87条关于海洋自由的规定适用于这一海域,但这种海洋自由不能毫无限制的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因而这种海洋自由不同于公海自由。公约第58条规定的制定历史也表明了这一条所指的海洋自由是与公海自由相区别的。根据公约第58条规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时,应当“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义务虽然国际上对于适当顾及的具体含义及标准并不明确,但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测量活动同样应当符合这一要件。第四章主要探讨了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活动与剩余权利之间的关系。剩余权利是指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归属于沿海国还是其他国家的权利。在这一问题中所涉及到的剩余权利规则体现在公约第59条。作为解决这一方面冲突的基础,《海洋法公约》第59条规定,“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由于缺乏“公平”和“一切有关情况”的具体含义和标准,因此在解决冲突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所涉利益对于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由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测量活动时往往会对沿海国的安全利益造成侵犯。考虑到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活动实质上所涉及到的利益其实是少数几个海洋大国的军事战略利益和广大沿海国的安全利益,而且军事测量活动所搜集的也是对于沿海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情报,因此,沿海国的安全利益在这种利益衡量中,应当优先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