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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司治理结构并称为公司法的两大主干。传统公司法将资本作为公司信用的衡量标准,在资本制度方面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终实现。但是这种资本信用理念并未在实践中发挥预期效果,信用危机频频发生,债权人利益的最终实现充满风险。于是理论界在探本溯源的基础上发现公司信用的真正标尺是公司资产而非资本,由此产生了宽松的资本制度和新的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所以对资产信用和资本信用的进一步鉴别比较,以及由此建构起区别于传统资本制度的现代公司资本制度,具有深刻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文章第一部分从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的分析入手,说明传统的资本注册制度、缴纳制度、出资制度、投资制度、股票发行制度处处体现了资本信用理念,而在此基础上抽象出的有关资本形成、维持、退出机制的资本三原则更是资本信用的概括体现,在公司资本所具备的各种功能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必然成为核心功能。第二部分阐述资产信用和公司信用的对应关系,说明资产而非资本是公司偿债能力的科学标尺。资产信用也从公司运营效率的提高、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及公司法品格的转变等方面表明其超越资本信用之处。第三部分建构起资产信用条件下新的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有别于严格资本制度的前端规制模式,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扩大股东责任,用董事诚信义务强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公司资产流向的监控。第四部分阐述我国2005年《公司法》已经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产信用的理念,例如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大幅调低,降低入市门槛;扩大出资形式,立法方式从过去的单纯列举到列举和概括相结合;完全取消转投资比例限制,改变过去压抑公司投资行为的做法。但是,要构建资产信用理念基础上的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我国的公司法还有很大的可作为空间:例如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确立劳务出资,允许折价发行股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