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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地位随着伦理学上从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影响力也波及我国法学界。动物主体论的提出对传统的法律主体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该理论自身存在的缺陷使其在法律上面临种种困境,对该理论否定的同时也明确了动物既然无法成为法律主体,自然在民法上也无法成为民事主体。动物客体论作为动物保护的另一种理论进路,其存在更具正当性,而动物民法物格理论虽不够成熟但也非常具有研究价值。反观我国动物民法地位和保护的现状,无论从观念和立法上都存在诸多缺陷,动物民法地位的不明确也直接影响到了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有待于在未来发展中不断作出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