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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实务,在裁判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出现同案不同判。其原因有方方面面。但在笔者看来,主要是没有认识到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确认请求权之间存在区别,误以为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且片面认为没有登记的建筑就是违法建筑。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进行探讨,采用实证分析法、文献综述法和比较研究法针对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即物权确认请求权、违法建筑之认定等方面进行论述。本文结构如下:首先,文章引言部分简要说明了所选论题的实际意义和研究的目的和范围。其次,文章正文第一部分,明确本文所选案例的理由是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并对基本案情进行了具体描述,纠纷是怎样发生的,列明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对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了阐述;正文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案情,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总结概括,即赵某二之房屋权益能否得到物权保护、遗嘱及遗嘱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讼争房屋由何人修建、赵某二能否享有房屋权益等问题,为本文展开论述打下坚实的基础;正文第三部分从法律理论上和事实上对案例进行了分析,认定房屋建造人是赵某二,本案争议房屋不是违法建筑,可以适用物权确认请求权明确物权的归属,赵某二享有新修建房屋之所有权;正文第四部分对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进行了思考,对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思路和判决结果进行了评析,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是不相同的,没有登记的房屋与违法建筑不能相提并论。最后,论文的结论部分,笔者指出,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和自然权利一起丰富了生活内容,对三种权利均要重视。物权法保护的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赵某二个人出资对继承房屋和受赠房屋进行拆除建造,尽管缘于客观原因未能进行产权登记,但其不影响赵某二享有所建房屋权益的权能。如果法院认为是“违法建筑”不予认定该房屋有权益,驳回起诉,是不合理的。赵某二享有新修建房屋所有权。此外,对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即裁判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应基于双方的具体诉求,从保护和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来进行合法合理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