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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侮辱英雄烈士事迹,亵渎、丑化英雄烈士精神,抹黑英烈群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此情形,《民法总则》中设立英雄烈士条款保护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此规定一出,理论界对该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产生很多争议。本文采用解释论的方式并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民法总则》第185条进行分析,针对学界争议提出自己的看法。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英雄烈士条款内容和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分析。首先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基础,论述该条款的内容,并从保护利益、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方面分析设立该条款的意义。其次,对英雄烈士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笔者认为英雄烈士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明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模糊、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不清晰、请求权主体存疑、侵权责任过轻五个问题。第二部分对英雄烈士条款的保护范围进行分析。首先分析该条款的保护对象。对“英雄”“烈士”“等”分别进行解释,认为“英雄”为名词,与烈士并列,只包括已经身故或者牺牲的英雄,而且英雄的范围限于近代以内。具备英烈品格的其他人也应受到英雄烈士条款的保护。对烈士的认定按照我国现有评定标准即可。其次,分析英雄烈士条款的保护客体。指出该条款保护的客体是人格利益,非人格权。保护的范围是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种人格利益,并且可以做扩张性理解。对于侵害英雄烈士遗体遗骨以及纪念设施的行为,也应当被纳入保护的客体范围之中。第三部分对英雄烈士条款的侵权行为认定进行分析。首先该条款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认定同样要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其中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一般过失。其次,分别论述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方式。除了侮辱等一般侵害方式外,还包括将英烈的姓名、肖像用于商业。最后,论述英雄烈士条款的侵害后果,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社会共同情感,具体判断时应进行利益衡量。第四部分对英雄烈士条款的请求权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分析。首先分析该条款的请求权主体。请求权主体应该根据该条款保护的利益确定。该条款保护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权主体应为检察机关,近亲属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次分析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一般人格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外,还应当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获利赔偿,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应由英烈保护部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