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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契约或称合同是财产流转的主要承载形式之一,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契约本身即是一种利益和风险的分配,它直接影响契约双方的行为,进而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因此,以违约制度的创设,来维护契约的权威性,对于稳定市场秩序,保障财产安全有序地流转,促进商品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微观经济学的层面上在传统法学研究的基础上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对于违约予以研究,以期有新的认识。 全文的主要框架是:第一部分是通过对现代契约理论的总结回顾,探讨了违约发生的理论基础即不完全契约理论。第二部分主要对违约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探讨了它们的经济实质。第三部分对违约归责的不同原则进行了经济分析,从风险和利益的分配机制方面考察了其激励效率的高低和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第四部分对违约救济进行了经济研究,讨论了不同情形下两种救济方法的效率。第五部分结合法律的价值讨论了经济分析法学的作用及存在的局限,并对全文作了简要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是违约合理存在的基础,同时一定条件下的违约可以发生更为有效的资源配置,加大了合作剩余,增加了社会财富总量。违约责任的实质是对于违反约定义务所导致的不利益结果的分配,即将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二次分配,从而消除因违约产生的外部成本。有效率的归责原则必须能够激励未来的当事人采取有效率的预防行为。效率违约概念的提出确认了有效赔偿的基准,即有效率的违约损害赔偿应使违约人内部化违约成本,受害方享有原契约中合作剩余的分摊额,使双方在有效的水平上为安全性进行投资。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是有效率的社会,尽管经济分析尚不能足够的考虑非经济因素,但是随着社会价值的多元化,效率会和自由、公平、正义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