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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具有其他机制无法比拟的独特价值。然而,在特定历史条件和路径依赖效应的双重作用下,我国董事会却深陷“权责失衡”的困境之中。“权责失衡”的内部治理乱象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我国公司的发展活力。在此背景下,滥觞于美国且在“权”与“责”夹缝中发展起来的商业判断规则,无疑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课题。得益于前人的辛勤耕耘,我国已基本具备开展商业判断规则本土化研究的条件。鉴于商业判断规则所呈现出的“多重面向”特征,商业判断规则本土化研究不宜在“定义”的表达方面过分纠缠。商业判断规则本土化研究应当将“权责平衡”理念贯穿始终。在“权责平衡”理念的引领下,商业判断规则本土化研究应致力于凝聚“善意”、“知情基础”、“无利益冲突”等通约要素的规范共识,以避免“水土不服”的尴尬。信义义务的观念重构是商业判断规则本土化的重点。信义义务的观念重构打破了传统划分模式下的藩篱。在“能力”和“品德”二元对立的传统划分模式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范内涵遭到不当限缩,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也因此偏离“权责平衡”理念,以至于衍生出“保护漏洞”和“问责空隙”等问题。信义义务的观念重构是对商业判断规则“权责平衡”理念的贯彻,旨在还原“善意”、“知情基础”、“无利益冲突”等通约要素在现实商业世界中的应有之义,并据此澄清商业判断规则在信义义务传统划分模式下的适用误区。在尊重我国现行公司法文本原貌的基础上,信义义务的观念重构既论证了注意义务的“简陋化”现象,又揭示了忠实义务的“层次化”内涵,从而扫除了商业判断规则本土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认知障碍。司法环节的有效对接是商业判断规则本土化的关键。在此过程中,“权责平衡”理念的贯彻尤为重要。“权责平衡”理念的贯彻既夯实了司法克制立场的理论基础,又凸显出商业判断规则自身区别于侵权模式的独特价值。商业判断规则本土化研究应在秉持司法克制立场的基础上,始终贯彻“权责平衡”理念,并谨慎对待“理性人标准”的适用。此外,“权责平衡”理念的贯彻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展开提供了根本指针。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其具体运用更多地取决于一国特定的公司所有权范式。无论是形式审查,抑或是实质审查,都旨在贯彻“权责平衡”理念,都需要法院在个案中因应“权”与“责”的冲突程度动态地进行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