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战时缓刑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最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现在已经被我国《刑法》所确认。虽然战时缓刑制度有法律的依托,但是在实务中,战时缓刑罪犯的认定和适用及执行仍存在很多问题,有必要对其进一步探讨。由于我国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军事立法,仅在《刑法》中有所规定,我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就导致在适用中出现很多难题。因此对战时缓刑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指导司法实践,对我过军事立法也有借鉴意义。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军事立法,也没有对战时缓刑制度进行详尽的研究,只有某些学者进行了零星的讨论,但是对战时缓刑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不仅对我国军事立法有指导借鉴意义,对我国战时缓刑的适用也有指导实践的作用。对于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研究不足的原因大概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中国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近年都没有战争,一直处于和平时期。二是战时缓刑制度的价值及其重要性没有凸现出来。三是军事法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特殊性,使之与其它学科分离出来,以至于很少引起学者的关心甚至是探讨。仅仅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是不可能有效的实现战时缓刑制度的机制和功能的。因此,有必要对其进一步深入的研究。由于战时缓刑制度实质上是以一般缓刑制度为基础的特殊缓刑制度,并在其基础上免其罪。但是仅仅依靠《暂行条例》和《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是不可能有效的实现战时缓刑制度的机制和功能的,首先是相关规定不具体,没有可操作性。其次是不能很好的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与一般缓刑制度比较而言,战时缓刑制度在适用的时间、对象和考察机关、宣告程序、法律后果等均不相同,这就体现了战时缓刑制度与军队相通的特点,但是《刑法》对这些内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规定得极不具体,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其有必要进行详尽、具体的研究,界定这些要素的含义。本文写作的目的也意在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