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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发行是国债运行的基础和起点,只有严格规范国债发行活动,维护好国债一级市场的健康稳定,才能发挥国债作为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我国学者对于国债发行市场的研究大多围绕着经济学领域,用经济学或数学、统计学的方法研究国债的发行。国债发行法律制度研究主要对国债发行的某一问题进行论述,主要包括国债发行的品种、期限机构、频率、利率、时间、发行公告、发行方式、发行规模、发行用途等方面。目前我国对国债发行法律制度进行系统论述的论文和著作则并不多见,国债发行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宏观层面上,规范国债发行、使用、偿还和流通等基本问题的最高层级的立法《国债法》一直缺位,国债发行法律法规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公告、通知、办法等,立法层级低,滞后散乱,存在多处立法空白,难以系统的规范国债的发行。微观方面,我国国债发行频率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市场化水平低,投资者难以进行多项的选择;且国债期限结构缺乏丰富性,1月和1月期以下的国债品种缺位,没有足够的重视短期国债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在发行方式方面,《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的规定严重滞后,造成国债一级市场缺乏竞争性和活力,不利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作用的发挥;国债分配指标结构失衡,没有足够重视农村市场和农民这一广大群体,使得国债不能真正的走入农村;国债资金投向缺乏监管,难以做到透明化,国债工程的质量建设也将影响国债的偿还风险;在进行国债适度规模管理时虽然有进行国债余额管理的进步,但是仍未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计量标准等等。本文将针对上述我国国债发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提出一系列适合我国的立法建议:我国应响应学者的呼吁尽快出台《国债法》这一国债领域的上位法,系统规范国债发行交易等内容;将国债的发行频率适度提高,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每年每种国债最低发行的频率,同时增发1月和1月期以下的短期国债,降低国债承销团资格审批标准以形成一个有活力的、公平、自由的国债发售市场,适度规制国债分配额度以送国债下乡,并严格监管国债资金的投向与使用,对国债适度规模进行法律制约等等。